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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加强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活动的实施方案

安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nyang.gov.cn 时间:2013-06-03 来源:安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这个主题,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源头性、突出性、根本性问题为主线,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深入扎实开展全市“加强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活动,全力维护安阳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本方案所称大调解,指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和人民调解。
    二、基本原则
    (一)重在调处和源头预防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排查、调解与防范工作同步进行。
    (二)注重实效原则。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调解不留空挡,防范工作措施有力,机制逐步健全。
    (三)奖优罚劣原则。对在“加强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活动中,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要大力宣传表彰;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大调解活动积极性、主动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干部群众认识到开展“加强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要掀起大调解活动的新高潮,为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学习培训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开展大调解活动学习宣传,通过集中学习、知识竞赛以及其他方式,帮助调解人员了解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掌握调解的依据及调解幅度,集中学习国家、省、市有关调解的规定,充分认识调解的合法性与重要作用,更多的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提升仲裁人的综合素质。增强仲裁员的调解能力,树立其权威,使当事人尊重和相信仲裁员,提高调解的能力,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一是要及时组织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定期对本地本系统涉及的社会矛盾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
    二是认真组织化解,切实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大矛盾的调解活动,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制定出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强的调解方案。明确具体化解措施和解决时限,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四)总结阶段。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边调研,立足于源头预防,加强对矛盾排查、调解和防范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一批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分别对本地本系统活动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活动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研究解决好制约大调解工作开展的瓶颈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加强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开展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大调解活动中,各级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特别是对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一定要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真心实意的为群众办事,凡是向群众作出承诺的要及时兑现,真正把调处矛盾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深入推进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一是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专人信息报送工作,按时上报大调解活动的开展情况。二是坚持督查制度。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大调解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
    (四)认真进行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对开展大调解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活动总结于2013年10 月底前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翟  佳  阮亚楠
    联系电话:2550393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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