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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 参加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如实填报《安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审核表》一式两份,于每年的五月底以前连同单位职工花名册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批转企业一份,作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的依据。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数额,按月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单,并通过银行划拨工伤保险金。

  • 工伤认定

企业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的申请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以《工伤认定意见》的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 医疗康复
    • 确认伤情和伤残部位: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天内派专人了解工伤职工伤情,确认其伤残部位。

    • 转院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赴外地或转院治疗的,必须由企业填报《工伤职工转院治疗申请表》,由救助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承担。

    • 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书》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 残疾辅助器具申请

伤残职工医疗终结后需要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单位填报《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申请书》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 伤残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后,由单位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意见》,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评残申报登记。登记时填报《劳动鉴定表》,由市劳鉴办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签发《职工工伤残疾证》。

  • 待遇支付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伤、工亡认定书下达后,企业应及时指派专人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需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工伤医疗费用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支付。

  • 工伤职工救治的有关规定
    • 企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协议医院诊疗。

        14级工残职工待遇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4级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1级为24个月,2级为22个月,4级为18个月。
  • 伤残津贴。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发。

      510级工残职工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2)伤残津贴。伤残程度为5—6级的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5级70%,6级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亡职工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1)(3)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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