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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公证程序: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办理公证,应向其住所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外。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三)收费和审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交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的公证员审核。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公证收费(摘要):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发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二)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三)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四)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五)声明书公证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六)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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